发布时间:2024-11-16 11:18:00 来源: sp20241116
爱国主义教育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本月起正式施行(法治聚焦)
自202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从用法治方式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到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助力,新年伊始这些新规的施行必将越来越深刻地关系到你我的生活。
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自古以来就流淌在中华民族血脉之中。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同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制定并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近年来,从完善提升革命旧址、红色纪念地的教育功能,到推动非遗不断融入现代生活,各地通过推动文物等的活化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得到更好传承。
爱国主义教育法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掘历史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等写入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等。
在近年的网络立法中,从法律层面到部门规章层面,爱国主义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法在此方面也作出规定,例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制作、传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信息和作品,开发、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生动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爱国主义教育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
“青少年学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群体,学校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系统将以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为新的起点,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做好全面融入课程、强化实践育人、办好品牌活动、深化家校协同等工作。
便民利民,积极打造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窗口”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权依法公正行使、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日前,司法部召开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便民为民举措,积极打造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窗口”。
“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就要扩大行政复议范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表示,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据了解,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等。
碰上行政纠纷要多头找、来回跑,曾给企业、群众带来一些不便。如今复议事项“一次办”已成为各地一项广泛实践的便民举措。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明确,除部分保留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马怀德表示,过去的行政复议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今实现“一个窗口接收申请、一个标准审理案件、一支队伍化解争议”,极大地方便了复议申请人。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并在其中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例如,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条例在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传播正能量、不得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等要求的基础上,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判断标准及其呈现方式等作出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
网络欺凌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将网信等有关部门管网治网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健全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保护。
沉迷网络会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条例还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
“相关企业尤其是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企业,要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佟丽华认为,应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结合本企业特点将法律制度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融入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提升整个企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水平。
张 璁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