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11:15:01 来源: sp20241116
天津海关: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农业企业,最近想引进一批国外的农业机械设备,想咨询进口时有哪些注意事项。谢谢。
天津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中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一)农业机械的税则号列
农业机械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应确定正确的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才能在进口通关中更快地对应相应的监管条件、填报规范等申报要素。具体包括:
土壤耕作机械类:铧式犁建议税号为8432.1000;旋耕机建议税号为8432.2900。
播种、种植机械类:免耕播种机建议税号为8432.3111或8432.3119;普通播种机建议税号为8432.3911或8432.3919;水稻插秧机建议税号为8432.3131或8432.3931。
收获机械类:联合收割机建议税号为8433.5100。
灌溉机械类:喷雾器建议税号为8424.4100或8424.4900。
植保机械类:植保无人机建议税号为88.06。
(二)进口前准备
农业机械作为机电产品的重要组成,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自由进口、限制进口、禁止进口,其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农业机械,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旧农业机械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纳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如旧拖拉机禁止进口。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的要求,进口旧农业机械还需进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进口单位可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三)进口申报注意事项
进口农机在进行申报时,申报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的要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填制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根据商品归类原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确定应归入的税则号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所列填报要求,认真填写报关单中“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应栏目。
(天津海关所属西青海关查检二科二级主办兼副科长郝振、天津海关关税处归类科一级主管兼副科长沈诣)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