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6:47:33 来源: sp20241110
近两年,福建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不少地区也开展了相关实践探索,浙江温州实施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官聘任制度,四川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开展生态破坏刑事案件审理等。“调查官”制度搭建起法律与环境专业技术的“桥梁”,在生态治理领域引入专业力量,填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辅助制度空白,破解生态修复难以落地这一难点,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及生态案件中聘请生态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并全程参与案件审理。这个探索制度,正从三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提高就地修复可行性。
此前,由于缺乏生态领域专业技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经常采用罚金判罚、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价值罚”的等价替代方式,原地原貌修复的比重偏低。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后,有效提高了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让当事人能够直接参与到受损环境修复的具体行为中,使得“价值罚与行为罚”一体并重成为常态,极大提升了就地修复的生态治理可行性。在生态治理实践中,赋予技术调查官现场勘验权、调查询问权、文书署名权等,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行政评议等各个环节,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技术意见写入行政判罚文书,产生了行政效力。技术调查官的介入,使鉴定意见与修复方案执行都更为精准。
其次,推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治理+”体系。
生态治理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多源预防、多元共治、多维联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传统的生态环境治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专业技术的应用和调查取证的能力是非常关键的,而调查官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可以发挥技术和专业优势,有效打击生态违法行为。通过制度创新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主动引入社会力量创设生态治理“产学研用”绿色协作机制,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探索形成生态协同治理的新路径,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实现生态治理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提升。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是由从事生态研究的专业人士组成技术团队,负责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在生态治理中推广这一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专家专业优势,提高调查和治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技术调查官的专业身份、全程介入能够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更加信服,修复方案执行度更加精准,也让企业和群众对生态环境修复的体验更加直观,彰显出持久性、实效性、综合性的社会效益。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一个有益探索创新。但从目前情况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法律支撑体系还有待完善,技术调查官的诉讼地位、职责、遴选程序、诉讼参与方式、法律责任等还需进一步明确,应致力于完善相关法律及技术标准体系,更好地发挥专家力量,才能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法律为准绳、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责编:杨曦、李楠桦)